第一节 民法典总则编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总和,主要规范公民与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1.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与民事活动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2. 客体: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以及智力成果等。
- 3. 内容: 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民事义务。
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
- 自愿原则
- 公平原则
- 诚信原则
-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 绿色原则
三、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依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 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
(二)自然人
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依法在我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法称为中国公民。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出生时取得,至死亡时终止。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行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监护制度
监护是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为其父母;精神障碍导致行为能力受限的成年人,由其近亲属依法担任监护人。
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
(三)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四)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四、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基本内容
1.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中 实施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他人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依权利内容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依权利功能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2.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取得
- 基于事实行为取得
- 因法律规定的事件而取得
- 法律规定的其他取得方式
3.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思,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五、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 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合法形式。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 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未经追认的民事行为
-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
- 一方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行为
- 第三人欺诈且相对人知情的民事行为
- 因胁迫实施的民事行为
- 利用对方危困状态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二)代理
1.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 代理的类型
-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是最常见的代理形式
- 法定代理:依法律规定产生,主要适用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4. 代理权的行使与限制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不得滥用代理权。
- 不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 不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 不得同时代理双方实施同一民事行为
- 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 不得利用代理权从事违法活动
5.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 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情形下, 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
- 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
- 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包括:
- 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消除危险
- 返还财产
- 恢复原状
- 修理、重作或者更换
- 赔偿损失
- 支付违约金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 继续履行
上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依法合并适用。
(二)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权利, 致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抗辩权的一项法律制度。
2. 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再予以保护。
(3)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适用。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义务人依法取得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起诉权并不因此消灭。
第二节 民法典物权编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和债权同属于财产权,但二者在性质和效力上存在明显差异:
| 比较项目 | 物权 | 债权 |
|---|---|---|
| 权利性质 | 支配权 | 请求权 |
| 发生依据 | 法定主义 | 任意主义 |
| 权利范围 | 绝对权、对世权 | 相对权、对人权 |
| 权利效力 | 具有排他、优先和追及效力 | 仅表现为请求履行 |
(三)物权编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以及公示方式法定。
2.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通过能够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加以公示, 并以此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规则。
3. 合法行使原则
虽然物权具有排他性,被称为“绝对权”, 但其取得和行使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物权的分类
-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如土地、房屋所有权; 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如家具、设备所有权。
- 主物物权与从物物权: 根据物之间的从属关系进行区分。
-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权利。
- 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完全物权为所有权;限制物权仅享有部分权能。
- 无期限物权与有期限物权: 所有权一般无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等通常具有期限。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所有权人依法对其所有的物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 是房地产交易中最核心的物权类型。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用房屋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共有部分依法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四)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 依照法律规定或当地习惯, 在使用不动产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共有
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所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含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 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物权, 其目的在于利用他人之物获取利益。
(二)用益物权的主要类型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居住权:以满足居住需要为目的, 一般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自登记时设立,期限届满或权利人死亡即消灭。
- 地役权:通过利用供役地,提高需役地的使用效益
(三)用益物权的特征
- 以实际占有为基础,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
- 由所有权派生而来
- 属于受限制的物权
- 具有独立的物权地位
- 通常以不动产为标的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含义
担保物权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物权。 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 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物权的主要类型
1.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 将其财产设定为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 或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 质权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 在债务不履行时, 债权人可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 债权人依法留置其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 并以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的特征
- 以保障债权实现为目的
- 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
- 设立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之上
- 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主债权部分消灭的,担保物权仍继续担保剩余债权
五、占有
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控制和支配状态, 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种类型。
第三节 民法典合同编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基本特征
- 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 内容为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
- 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分类
-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合同名称和特别规则
-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是否双方互负权利义务
-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是否需支付对价
-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是否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 主合同与从合同: 是否依附于其他合同存在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具体体现, 通常表现为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完成。
1. 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并表明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2.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全部内容, 从而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三)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致使对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即为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产生 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效果。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 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表示行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 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
1.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效力具有溯及力, 即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不发生效力。
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合同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否生效需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确定的合同。
- 行为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
-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成立的合同, 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 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到实现。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事项 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 依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五、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 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 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的类型
根据违约发生的时间不同, 违约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采取补救措施: 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 赔偿损失: 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支付违约金: 按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 定金罚则
1. 定金制度
定金是为担保债权实现, 在合同履行前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金钱或代替物。 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双重性质, 其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属于价款的一部分, 合同履行时抵扣价款, 合同不履行时原则上应予返还。
3.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属于法律概念, 必须书面约定; 订金并非法定担保方式, 通常被视为预付款。
4. 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
当事人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 发生违约时, 守约方只能择一适用, 不得同时主张。
5. 定金责任与赔偿损失
定金责任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 其适用并不当然排除损害赔偿责任, 二者可以依法同时适用。
六、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
(一)买卖合同
1. 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买受人依约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 属于有偿合同
- 属于双务合同
- 属于诺成合同
- 一般为非要式合同
2.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3.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
- 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交付标的物
- 依约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 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第三人权利主张,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买受人明知的除外
买受人的义务:
- 依约定的金额、时间和地点支付价款
- 及时受领标的物
- 按照约定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4. 所有权转移与孳息归属
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转移依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 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
5. 风险责任的承担
标的物在交付前发生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后发生的,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租赁合同
1. 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 属于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 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 属于诺成合同
2. 租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维修责任等。 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六个月以下的, 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3. 租赁合同的分类
- 不动产租赁与动产租赁
- 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 一般租赁与特殊租赁
4.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 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 在租赁期间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 在合理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义务:
- 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 依约定方式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
- 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
- 未经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 租赁期满后返还租赁物
5. 租赁合同的解除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 承租人不当使用租赁物并造成损失的
- 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支付的
- 不定期租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 租赁物毁损、灭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 不定期租赁关系
七、委托合同与中介合同
(一)委托合同
1. 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协议, 由受托人依约为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务的合同。
2. 委托合同的特征
- 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合同目的
- 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
- 属于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和双务合同
- 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 委托合同的类型
- 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 单独委托与共同委托
- 直接委托与转委托
4.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受托人的义务:
-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 原则上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 依委托人的要求报告事务处理情况
- 将处理事务所得的财产交付委托人
委托人的义务:
- 支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合理费用
- 依约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5. 委托合同中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 有偿委托中,因受托人过错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无偿委托中,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请求赔偿
- 受托人超越授权范围处理事务并造成损失的, 无论是否有偿,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中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受到损失的, 有权向委托人请求赔偿
- 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 经受托人同意但给其造成损失的, 受托人可请求赔偿
6. 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的终止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如事务完成、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不能等; 特殊原因包括:
-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 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二)中介合同
1. 中介合同的概念
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或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中介合同的特征
- 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 中介人在合同关系中仅起介绍、撮合作用
- 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 委托人是否支付报酬具有不确定性
3. 中介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中介人的义务:
- 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相关情况
- 促成合同成立的,应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委托人的义务:
- 合同成立的,按约定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合同未成立的,支付中介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比较
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均属于服务合同, 都是基于一方接受他方委托而提供服务, 标的并非物的交付。
主要区别如下:
- 中介人仅负责介绍或促成合同, 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而受托人可以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 中介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即可请求报酬; 委托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 委托人是否接受中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注意自主决定; 受托人处理事务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 中介合同的内容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撮合订约; 委托合同的内容是具体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及适用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法律制度, 其核心问题在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所有权认定。 我国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并行的制度。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 自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归属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约定
- 意思表示真实
- 内容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夫妻法定财产制
(一)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
- 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地产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房地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
除夫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依法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外,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地产, 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四、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 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的, 该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 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处理
-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依法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 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原则上归登记方所有, 但应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第五节 民法典继承编
一、继承与遗产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后, 依照法律规定将其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 包括房屋等不动产和其他合法财产。
二、遗产继承的方式与顺序
继承方式的适用顺序为:
遗赠抚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
继承人接受遗产的, 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 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执行遗赠时, 不得影响对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即债务清偿优先于遗赠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