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框架

本章介绍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法律制度、权利结构及其经济属性,为买房者理解房地产交易提供制度基础。

房地产业是涉及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服务和管理的综合性行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及其他相关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业属于第三产业,属于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支柱行业之一。发展房地产业有助于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同时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与房地产业紧密相关的建筑业,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广义建筑业包括建筑产品生产及相关服务活动,如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材料生产、施工与安装,以及建成环境的运营、维护和管理,还包括相关咨询和中介服务等。狭义建筑业主要指建筑产品的生产活动。根据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建筑业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建筑产品涵盖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以及办公、商业、文化、体育、医疗等公共建筑和工业设施。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主要区别在于: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的物质生产部门,而房地产业兼具开发、经营、服务与管理属性,属于第三产业。但两者紧密关联,业务对象主要都是房地产。在房地产开发中,房地产企业通常作为甲方,建筑企业作为乙方。房地产企业负责投资、开发、策划和组织施工,而建筑企业按合同完成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及基础设施施工任务。

理解这些法律与制度框架,有助于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办理产权登记、贷款申请及交易过程中识别风险,作出合理判断。


一、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可以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关键的物质支持。它是生产与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房地产的存在。

二、房地产业与其他行业联系紧密,带动力显著。例如,它能够带动建筑、建材、化工、轻工、家电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形成产业链联动效应。

三、发展房地产业能够显著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四、房地产开发还可推动旧城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面貌。通过集中开发,避免零散建设带来的弊端,同时有助于城市规划和整体布局的实施。

五、合理的房地产发展能够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

六、房地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能够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尤其是房地产经纪服务和物业管理岗位,吸纳了大量劳动力。

七、随着行业发展,房地产将继续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整体经济和地方财政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在房地产开发与运营过程中,涉及多学科知识和多个行业的协作,例如测绘、勘察设计、城市规划、建筑工程、法律事务以及市场营销等环节,都在其中发挥作用。

通常,房地产业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在这些领域中,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和中介服务通常被统称为房地产服务业;而房地产中介服务又可细分为咨询服务、估价服务和经纪服务等子类。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主要包括取得待开发土地或房地产项目,并组织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以及房屋建设等工作。开发完成后,企业可以对土地或建筑项目进行转让、销售或出租。该行业具有单体项目特点明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风险高但回报潜力大、附加值高,同时对相关产业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益往往呈现阶段性波动,需要整合资金、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机构以及建筑承包商等多方资源,协同完成开发任务。目前,在我国房地产业中,开发经营业仍占据核心地位。

【二】物业管理业

物业管理业主要负责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和场地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同时保障区域内环境整洁及秩序,并向业主或使用者提供相关服务。物业管理工作要求从业者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妥善处理与业主的沟通与关系。不同岗位对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存在差异,其中物业管理师属于行业内的高层次专业人员。总体来看,物业管理业既是劳动密集型,又是知识密集型的行业。

【三】房地产咨询业

房地产咨询行业主要为参与房地产相关活动的各方提供专业指导,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市场信息及技术支持等方面。具体服务形式包括接受委托进行房地产市场调研、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以及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策划建议等。当前,这类咨询业务通常由房地产估价师、相关评估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及其服务机构承担,旨在为客户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

【四】房地产估价业

房地产估价行业主要通过对房地产进行分析、计算和评估,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以及房产交易、抵押、征收补偿、损害赔偿和税务征收等提供专业价值参考。估价工作强调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通常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从业人员需要掌握扎实的估价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该行业属于典型的知识密集型领域。

【五】房地产经纪业

房地产经纪行业主要为房屋出售者或出租方寻找合适的买家或租客,同时也帮助购房者或承租人找到理想的房源,是房地产市场顺利运作的重要支撑。经纪活动通常由专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执行,而经纪机构则为其提供平台、资源及品牌支持。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丰富经验以及良好的信誉。房地产经纪业兼具知识密集和劳动密集的特性。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渐从新建商品房交易为主转向存量房交易和租赁市场,经纪及相关服务将在房地产业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成为行业的核心组成部分。

【六】房地产租赁经营业

房地产租赁经营业涉及房屋及商业物业的租赁活动,包括出租、承租及相关管理服务。租赁经营不仅满足居住和商业需求,也是房地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法律制度,是指由房地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一系列规则,用以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管理活动,以及约束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管理等行为的基本准则。

房地产法律具有明确而特定的调整范围,其调整对象既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别于普通商品交易关系,而是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流转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其调整内容涵盖房地产开发法律关系、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住房保障相关法律关系、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关系等多个方面。

一、房地产开发关系,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造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房地产开发活动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2,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二、房地产交易关系,是指在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活动中,各交易主体之间因实施房地产交易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对特定房地产享有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2,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时所产生的买卖、转让法律关系;

3,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出租或者设定抵押权时所形成的租赁关系或抵押关系。

三、物业管理关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实施维修、养护、管理和看护等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服务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不仅住宅小区可以实行物业管理,酒店、写字楼以及其他类型的不动产,也通常通过物业服务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四、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与前述几类房地产法律关系不同,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明显的行政属性,其突出特点在于法律主体地位并不对等,体现为行政管理机关与被管理对象之间的管理与服从关系。

五、住房保障法律关系,是指政府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帮助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个人解决住房困难,在实现“住有所居”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总和。

在住房保障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障对象。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保障方式。住房保障通常采取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等多种形式实施。

3,还涉及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问题。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收购、租赁、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取得,既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既可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以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进行。

4,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运行方式,一般实行市场租金与分档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还可以购买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和运营成本以及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并对租金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并负责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租金减免;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规定对低收入保障对象给予适当补贴,并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补贴或减免额度,逐步过渡至按市场租金水平收取。

5,在产权型保障性住房方面,通常采取共有产权的运行模式,其产权份额根据配售价格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并结合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优惠等政策因素综合确定。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在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

6,住房保障制度还涉及准入与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应当依照政府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保障性住房;在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者存在违规使用情形时,应当按规定退出。对拒不退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地产法规政策体系,是指在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过程中所适用的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该体系由现行有效的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等构成,并通过一定的内在逻辑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统一且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

从立法层级的角度来看,房地产法规政策体系主要由若干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各层级在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上有所区别,但共同构成房地产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房地产相关问题也作出了原则性的制度安排。

例如,《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归属,即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依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同样属于集体所有。

同时,《宪法》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出了基本规范,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允许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

此外,《宪法》还就土地的征收、征用及合理利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要求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所确立的上述原则,是房地产立法、行政管理以及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根本依据。

二、房地产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是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制定房地产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的重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之一。该法于1994年制定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并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进行了修改完善。

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宗旨在于加强对城市房地产活动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该法以城市规划为前提,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交易行为以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作为我国第一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登记管理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律,该法在房地产立法、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

2,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包括多部基础性和专项性法律文件,它们为房地产权属界定、土地使用及城乡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规范财产关系。《民法典》共分七编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及侵权责任等内容。该法与房地产领域联系密切,为权属界定、物权保护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是推动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颁布,并于1988年、1998年、2004年及2019年先后修订。该法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公有制,合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确保耕地保护,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法是规范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和配置,以及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或征用,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目的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法重点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及各类建设安排,明确不同地段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并协调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建设。

三、房地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细化和实施上位法律对房地产活动的管理要求。这类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用于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法律关系。这类法规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

五、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房地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其主要作用是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在过去几年中,房地产领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建稽[2010]102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

六、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相关案件时,会对涉及房地产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并针对疑难案件发布指导性文件。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用于规范和指导房地产纠纷的审理实践。

这些司法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

此外,房地产相关的技术规范,如《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也可视为广义房地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业操作和管理提供了标准化依据。


一、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据法律,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并设定使用期限,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除外。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主要表现为行政划拨、无偿且无限期使用,以及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自20世纪70年代末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以来,传统土地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需改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提出,国家应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释放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巨大潜力,极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市场活力的提升。

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和国家税收的重要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在转让房产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禁止瞒报或虚报。

2001年8月修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96号)进一步明确: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签订转让合同后90日内,应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核实申报价格,并在必要时对房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应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依据。

该制度要求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产或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时,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成交价格。这一制度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价格由国家审批的模式,实现了交易双方自主定价并向管理部门申报的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如发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水平,应及时提醒交易双方,但不要求更改合同约定价格,同时交易双方需按不低于评估价格缴纳相关税费,方可完成房地产交易手续。

如交易双方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申请重新评估;对重新评估价格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经纪人在代办交易手续时,应坚持如实申报,不可随意迁就当事人要求,防止潜在的交易纠纷和法律责任,包括税收征管风险。通过成交价格申报管理,不仅防止交易价格失真,也有效防止交易双方通过虚报价格逃避税费,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同时维护市场秩序。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是我国房地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依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以及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并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综合确定。

法律同时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以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方面,国家还实行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提出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根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依法完成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通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有效保障了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公信力。

四、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是我国房地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房屋与土地分别登记的制度,即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在实际登记工作中,只有在房屋和土地主管机关合并设置的地区,才实现了房屋与土地的统一登记。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总体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涵盖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各类不动产,逐步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目标。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框架下,房屋产权管理以及房地产交易监管等相关职责,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承担,以实现登记管理与行业监管的合理分工。

五、房地产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实施管理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权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承担全国房地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具体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房地产经纪活动主要围绕房地产交易展开。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政府及其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房地产交易行为进行引导、监督和规范的管理活动,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房地产交易管理职责的机构,包括国务院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设立的专门机构,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房地产产权监理机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市、县级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其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其二,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房地产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负责房地产交易、鉴证以及权属转移等事项的初步审核和办理工作。

其四,配合财政、税务等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其五,为房地产交易活动提供洽谈签约、信息交流、行情展示等服务。

其六,建立并完善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