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转让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转让必须符合特定条件,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 未满足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以防止炒作土地获取暴利,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 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限制权利的房地产,在限制期间不得转让。
- 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次转让该土地。
- 共有房地产,未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 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地产,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转让。
- 未依法登记或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曾规定:商品房预购人不得转让未竣工预售商品房,以抑制投机。
二、房地产转让程序
- 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 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持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申报成交价。
- 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文件,并在 7 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
- 核实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 缴纳相关税费。
- 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发证。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是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通常包括:
- 当事人信息(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 房地产权属证书信息
- 房屋位置、面积及四至界限
- 土地宗地号及使用权年限
- 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
- 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 交付使用时间
- 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存量房买卖制度政策
(一)市场概述
存量房市场指买卖已建房地产或相关权益的市场,可分有形市场(固定交易场所)和无形市场。参与主体包括:
- 卖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所有权人
- 买方:任何单位或个人,自用、投资或投机
房地产市场特点:
- 垄断竞争性:每个房地产项目独特,部分地区易形成区域垄断
- 区域性:不同城市或区块市场供求和价格差异显著
- 周期性:价格、成交量和投资呈周期波动
- 易泡沫化:房地产供给有限,投资属性强,过度投机易形成泡沫
(二)存量房买卖相关合同
包括两类主要合同:
- 存量房买卖合同:由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示范文本。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依据《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推荐文本》,分为房屋出售委托和房屋购买委托。
签订前经纪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需提供的资料、市场参考价、交易程序、税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房地产项目转让管理
(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转让前需满足以下条件:
- 已按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已按合同规定完成一定开发规模:
房屋建设类:房屋建设投入达到开发总额的 25% 以上;
成片开发类: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程序:
- 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 30 日内,持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合同权利义务是否转移,新开发企业是否具备条件。
- 如违规或不符条件,主管部门可责令补办手续或认定转让无效。
转让规定:
- 受让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原转让方权利义务一致。
- 土地使用年限按原合同约定减去已使用年限计算。
- 若拟改变土地用途,需取得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并调整出让合同及地价。
(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划拨土地的转让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通知规定:需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处理方式分两类:
- 变划拨为出让,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
- 保持划拨性质,由转让方上缴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形:
- 转让土地用于政策允许项目(如公有住房、居住用途等)。
- 土地使用权难以确定出让年限或用途,或规划不宜出让的情况。
- 政府规定暂不需要出让的其他情况。
土地收益征收: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交易时收取并上缴国家,转让再转让时可扣除已缴土地收益。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管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大多为划拨土地取得,政府对上市交易有严格限制:
- 已购经济适用房未满 5 年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可回购处理。
- 满 5 年转让时需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比例缴纳土地收益,政府可优先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
-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经营。
限价商品房(“两限房”)由政府控制售价及地价,5 年内不得转让,满 5 年后转让需补缴土地收益差价。
六、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房地产转让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地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征得配偶同意方可转让。
- 婚前财产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房地产属于个人财产。
- 夫妻可通过书面约定调整财产归属。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割,涉及房产可采取竞价、评估或拍卖方式分割价款。
- 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婚前购房贷款的,离婚时登记一方需对另一方补偿其出资及相应增值。
-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签字或一方追认债务,以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个人债务。
七、个人无偿赠与的房地产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交: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双方身份证明
- 房屋权属证书
- 特定情形下附加证明,如离婚协议、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或接受遗赠证明等
九、查封登记及房地产转让限制
登记机构对已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预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或转让等权属变更登记。 若被执行人隐瞒事实办理转让,人民法院可认定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尚未过户的继承、判决或执行取得的房屋,法院可预查封。
- 对可分割房屋,查封范围按执行标的额分割。
十、失信被执行人房地产转让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及其在房地产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受惩戒:
- 惩戒对象包括个人及企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及负责人。
- 惩戒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联合惩戒、信息共享与警示。
十一、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网签备案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向房地产部门网站登记并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 全面采集楼盘信息,建立基础数据库,优化材料提交流程,统一数据标准并动态更新。
- 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及房源信息,通过与公安、税务、法院等部门联网,提高交易安全。
- 推进“互联网+网签”,实现线上签约即时备案,生成备案编码并更新楼盘表。
- 保障交易便捷安全,支持变更、注销备案,避免重复办理。
- 拓宽数据应用范围,为税务、贷款、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
- 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强化信息安全,市县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十二、楼盘表业务规范
楼盘表为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
- 物理状况信息:项目、幢、房屋单元、建筑面积、结构、朝向、楼层等。
- 权利状况信息: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性质用途、使用期限,房屋所有权人及用途。
- 交易状况信息:买卖、抵押、租赁情况及价格、期限、付款方式。
- 其他信息:物业管理、交易资金监管、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
十三、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
- 新建商品房由开发企业办理网签备案;存量房通过经纪机构或当事人自行办理。
- 金融机构参与贷款,可由其办理资金划转及网签备案。
信息共享服务:
- 系统互联,优化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纳税申报、人口管理及司法执行服务。
- 提升网签数据质量,实现即时查询与监测。
十四、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资金监管保障买卖双方资金安全,主要包括: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监管账户,仅用于本项目建设。
2.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 建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独立于经纪机构和保证机构资产,所有权属于交易双方。
- 资金存储和划转必须通过专用账户,禁止现金提取,确保交易安全。
- 交易流程包括签合同、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资金划付至卖方账户。
- 交易未达成时,资金退回买方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