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制度与交易条件

二手房交易中,哪些制度性条件会直接影响成交安全。

一、不得转让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转让必须符合特定条件,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1. 未满足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以防止炒作土地获取暴利,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2. 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限制权利的房地产,在限制期间不得转让。
  3. 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次转让该土地。
  4. 共有房地产,未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5. 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地产,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转让。
  6. 未依法登记或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7.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曾规定:商品房预购人不得转让未竣工预售商品房,以抑制投机。

二、房地产转让程序

  1. 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 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持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申报成交价。
  3. 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文件,并在 7 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
  4. 核实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 缴纳相关税费。
  6. 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发证。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是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通常包括:

四、存量房买卖制度政策

(一)市场概述

存量房市场指买卖已建房地产或相关权益的市场,可分有形市场(固定交易场所)和无形市场。参与主体包括:

房地产市场特点:

  1. 垄断竞争性:每个房地产项目独特,部分地区易形成区域垄断
  2. 区域性:不同城市或区块市场供求和价格差异显著
  3. 周期性:价格、成交量和投资呈周期波动
  4. 易泡沫化:房地产供给有限,投资属性强,过度投机易形成泡沫

(二)存量房买卖相关合同

包括两类主要合同:

  1. 存量房买卖合同:由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示范文本。
  2.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依据《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推荐文本》,分为房屋出售委托和房屋购买委托。

签订前经纪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需提供的资料、市场参考价、交易程序、税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房地产项目转让管理

(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转让前需满足以下条件:

转让程序:

  1. 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 30 日内,持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 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合同权利义务是否转移,新开发企业是否具备条件。
  3. 如违规或不符条件,主管部门可责令补办手续或认定转让无效。

转让规定:

(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划拨土地的转让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通知规定:需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处理方式分两类:

  1. 变划拨为出让,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
  2. 保持划拨性质,由转让方上缴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形:

土地收益征收: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交易时收取并上缴国家,转让再转让时可扣除已缴土地收益。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管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大多为划拨土地取得,政府对上市交易有严格限制:

限价商品房(“两限房”)由政府控制售价及地价,5 年内不得转让,满 5 年后转让需补缴土地收益差价。

六、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房地产转让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七、个人无偿赠与的房地产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交:

八、共有房地产转让管理

房屋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

九、查封登记及房地产转让限制

登记机构对已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预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或转让等权属变更登记。 若被执行人隐瞒事实办理转让,人民法院可认定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失信被执行人房地产转让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及其在房地产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受惩戒:

十一、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网签备案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向房地产部门网站登记并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十二、楼盘表业务规范

楼盘表为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

十三、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

信息共享服务:

十四、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资金监管保障买卖双方资金安全,主要包括: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