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费制度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依靠公共权力,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国民收入中强制、无偿地获取财政资金的一种方式。
(二)特点
与其他收入分配方式相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或税额标准、附加与减免措施,以及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
指法律规定的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单位。
(二)征税对象
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既决定哪些事项需要纳税,也是不同税种区分的主要依据。按性质可分为五类: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及行为目的税。
(三)计税依据
也叫课税基数,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计税依据可分为两种: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市场经济中,大部分税种采取从价计征方式。
(四)税率或税额标准
税率用于计算应纳税额,反映征税深度。税率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负担。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三种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五)附加、加成与减免
1. 附加与加成:附加是对所有纳税人征收的额外税款,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加成则只对特定纳税人增加征税比例,以调节部分收入。
2. 减税与免税: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交全部税款。根据政策需要,减免可一次性、阶段性或针对特定困难群体和扶持项目实施。
(六)违章处理
对纳税人的违规行为,如偷税、抗税、漏税、欠税等,税务机关会依据情节轻重采取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强制扣款、滞纳金、罚款,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偷税与抗税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漏税和欠税一般属于行政违章。
三、我国现行房地产税种
目前我国房地产业主要税种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此外,相关的税种还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主要包括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
- 新建商品房交易:卖方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买方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 二手房交易:卖方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买方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房屋出租环节税收:包括房产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对个人出租住房实行综合税率。
房地产持有环节税收:主要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收费
房地产收费可以分为两类:行政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1. 行政性收费:指企业在税收之外向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统称政府规费)。这些费用用于支持政府专项事业或提供社会服务。房地产行政性收费通常会计入企业开发成本,并通过房屋销售转嫁给购房者。
2. 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政府收费,是开发企业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机构支付的费用。
(一) 房地产开发环节收费
行政性收费根据土地性质可分为:
- 土地一级开发:如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费等,这些费用在土地出让价格中通常已包含。
- 土地二级开发: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绿化费等。
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费、交通影响评价费、可行性研究费、勘察测绘费、施工图审查费、文物勘探费、防雷检测费等,多达20项左右,各地名称略有差异。
(二) 房地产交易环节收费
主要包括房地产评估费、房地产经纪服务费、不动产登记费和利用房地产档案费。不动产登记费和档案费属于政府规费;房地产评估费和经纪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全国范围内有统一标准的主要是房地产交易的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节 契税
契税是指在土地或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方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土地或房屋产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这里的土地和房屋产权分别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均在纳税范围内)。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包括以下行为: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交换)
3. 房屋买卖
4. 房屋赠与
5. 房屋交换
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不在征税范围内。
二、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产权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三、计税依据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 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土地或房屋交换:以价格差额计征契税,若价格相等则免征;若价格不等,由支付更多的一方缴纳。
- 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转让房地产的,由转让方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费用或收益。
-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交换价格差额不合理,税务机关可按市场价格核定。
- 分期付款购买房屋及附属设施时,应按合同总价计征契税,附属设施如单独计价,按适用税率缴纳;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房屋税率。
- 契税计征价格不包含增值税。
四、税率
契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范围为3%~5%。各地可在此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纳税环节与期限
纳税义务在签订土地或房屋产权转移合同当天发生,或取得类似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环节在义务发生后、办理产权登记前进行。纳税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
六、减免规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或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城镇职工首次购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契税。
- 因不可抗力损毁住房后重新购买的,可酌情减免契税。
-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或占用后重新取得的,由省级政府决定是否减免。
- 个人承受荒山、荒地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经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有关规定
-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或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依据遗嘱承受的,属于赠与,应征契税。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应由受赠人全额缴纳契税。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或土地权属从夫妻一方变为夫妻双方共有,或从共有变为一方所有的,均免征契税。
-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并购房,购房价不超过补偿金额的,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选择房屋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税。
-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受原房产的,免征契税。
- 金融租赁公司实施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租约期满承租人回购的,免征契税。
- 企业改制或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间的无偿划拨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 自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减按1.5%;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除北、上、广、深)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90平方米以上减按2%。
- 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房作为公租房或回购经济适用房,免征契税。
- 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储藏室、阁楼等)或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征收契税;不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 契税完税证明上的填发时间用于确定房屋购买时间。申报时,如房屋产权证与完税证明时间不一致,按“先发生者”为准。
- 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出售,其购房时间按受赠、继承或分割行为发生时间计算,购房价格按原购房价格确定。
-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时间按照购房合同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产权注明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第三节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包括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只有发生增值才征税,没有增值则不征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增值税征税对象包括:
- 销售服务:如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现代服务及生活服务等。
-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或使用权的行为。
- 销售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三、计税依据
-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
- 契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计税收入均不包含增值税。
- 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成交价格、租金收入及转让收入仍按总额计算计税依据,不扣除增值税。
四、税率
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分为13%、9%、6%及零税率。其中,销售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适用9%的税率。
根据年销售额,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和小规模纳税人(低于500万元)。
五、计税方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 一般计税方法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税率) × 税率
- 进项税额 = 购进价 × 扣除率
(二)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特定应税行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更改。计算公式:销售额 × 征收率。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则全额计征。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
(三) 增值税起征点
- 按期纳税: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
- 按次纳税:每次销售额300~500元(含)。
-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免征增值税。
六、纳税环节与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并收讫收入或取得收款凭证的当天发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义务同时。
纳税地点:
- 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建筑劳务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转让无形资产的,应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扣缴义务人应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扣缴税款。
纳税期限可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大小确定。按月或按季度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按日、3日、5日、10日、15日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当月次月1日~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税款。
七、增值税其他相关规定
(一)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算税额。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且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住房)按5%征收率计算,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 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5%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税额。
(二) 转让不动产增值税
- 个人出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按5%征收率计税,先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 2016年5月1日后自建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5%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不动产,按5%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按简易计税或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为5%征收率。
- 预收款销售房地产项目,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含自建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销售额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计税,按5%征收率预缴后申报。
-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含自建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减去购置原价或作价后的余额,按5%预征率预缴后申报。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按5%征收率,减去购置原价或作价后的余额计税,先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 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按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先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 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含自建不动产(不含购买住房),按5%征收率,销售额减去购置原价或作价后的余额计税。
(三) 不动产增值税差额扣除
-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丢失发票,可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等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差额扣除。
- 以契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时,计算公式:
- 2016年4月30日前缴纳契税:应纳增值税 = (交易总价 - 契税计税额) ÷ (1+5%) × 5%
- 2016年5月1日后缴纳契税:应纳增值税 = [(交易总价 ÷ (1+5%)) - 契税计税额] × 5% - 如同时保留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等,可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八、减税与免税规定
(一) 增值税免征项目
-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 避孕药品及相关用具。
- 古旧图书。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实验及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及设备。
- 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销售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二)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减免税规定
-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出售时,免征增值税。
- 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保障对象出租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 除北、上、广、深外,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5%征收增值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三) 其他增值税减免事项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或票据清偿债务的,免征增值税。
- 土地所有者出让或归还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本国公民、居住在境内的个人取得的收入,以及境外个人来源于中国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一、纳税人
-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从境内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只对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
下列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偶然所得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三、计税依据
-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减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每月收入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
- 经营所得:年度总收入减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4000元减800元,>4000元减20%,余额计税。
- 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稿酬所得:收入减20%,稿酬减按70%计入应税收入;劳务报酬和特许权收入减20%计税。
- 利息、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每次收入计入应纳税额。
- 捐赠扣除:公益捐赠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按规定扣除。
四、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纳税环节与纳税期限
个人所得税按收入实现时计税,具体时间由税务机关规定。
六、个人转让住房的规定
- 以转让收入减去房屋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 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相关信息核定收入。
- 可凭购房合同、发票等减除原值、转让税费及合理费用。
七、减免规定
-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及祖孙等法定范围内继承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 房屋产权赠与承担赡养义务的亲属,免征个人所得税。
- 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的房屋,再无偿赠与直系赡养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 除以上情形外,无偿赠与他人的,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税,税率20%。
- 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转让自用且5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21年9月29日起,出售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不再享受减免。
-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收入,减按1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一、纳税人
-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 居民企业:依法在境内成立,或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
- 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成立且管理机构不在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或取得境内来源收入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
-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或场所的,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境内所得及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缴税;未设机构或场所的,仅就境内所得缴税。
三、计税依据
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计算。
- 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赠及其他收入。
- 允许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合理支出,以及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四、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各类税收优惠和抵免。
五、税率
- 居民企业统一适用比例税率25%。
- 非居民企业未设机构或与机构无实际联系的,适用20%;部分情况减按10%征收。
六、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 居民企业:以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的,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设多个机构可选择主要机构汇总缴税;未设机构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计算方式: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度预缴。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 预缴和汇算:月/季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处理
- 销售未完工房地产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或分季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完工后结算实际毛利,并调整差额。
- 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
- 省会及计划单列城市城区和郊区:不低于15%
- 地级市城区及郊区:不低于10%
- 其他地区:不低于5%
-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危改房:不低于3%
第六节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纳税人。具体情况如下:
- 全民所有的房产,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 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明确、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二、征税对象
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三、计税依据
- 非出租房产:以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具体幅度由地方政府规定。若无房产原值,税务机关可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 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四、税率
- 以房产余值计算:1.2%,公式:应纳房产税 = 房产原值 × [1 - (10%~30%)] × 1.2%
- 以租金收入计算:12%,公式:应纳房产税 = 租金收入 × 12%
五、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 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按年征收,可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地方政府规定。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
- 存量房: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且领取房屋产权证的次月起计征。
- 出租或出借房产:交付房产的次月起计征。
六、减免规定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免征,但营业用房及出租房产不免。
-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房产免征。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营业用房及出租房产不免。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
-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前商品房不征税,但已使用、出租或出借的商品房需缴税。
-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廉租房免征房产税。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公司自用房产、土地免征。
-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房产免征。
- 个人出租住房,自2008年3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
七、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 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或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筑及地下人防设施,均计入房产税征收范围。
- 自用地下建筑计税:
- 工业用途:按房屋原价50%~60%折算应税原值,再按余值1.2%计税。
- 商业及其他用途:按房屋原价70%~80%折算应税原值,再按余值1.2%计税。
- 具体折算比例由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 地下建筑出租:按照地上房屋出租计税规则征收房产税。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时,以转让所获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的税种。不包括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或转让房地产的情况。
一、纳税人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产生的土地增值额。
三、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 =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 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 扣除项目包括:
-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 土地开发成本与费用;
-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或旧房评估价;
- 与转让相关的税金;
-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增值额 ≤ 扣除项目金额50%:税率30%,速算扣除0%;
- 增值额 > 50% 且 ≤ 100%:税率40%,速算扣除5%;
- 增值额 > 100% 且 ≤ 200%:税率50%,速算扣除15%;
- 增值额 > 200%:税率60%,速算扣除35%。
简化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额 = 增值额 × 适用税率 - 扣除项目金额 × 速算扣除率
五、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 纳税申报: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若房地产跨地区,按所在地分别申报。
- 项目未竣工即转让,可先预征土地增值税,竣工结算后再清算,多退少补。
六、减免规定
-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且增值额 ≤ 扣除项目金额20%者,免征土地增值税。
- 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且增值额 ≤ 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 个人销售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其他相关规定
- 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提交产权证书、合同、评估报告等资料。
- 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定期申报,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 各地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预征土地增值税,竣工结算后清算,多退少补。
- 未按规定期限预缴的,按《税收征管法》加收滞纳金。
- 已竣工验收且转让比例达85%以上的房地产,税务机关可要求按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比例进行清算。
第八节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或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行为所征收的税种。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或领受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与税率
印花税包括13个税目,按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征收:
- 购销合同:购销金额 0.3‰
-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或承揽收入 0.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费用 0.5‰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 0.3‰
-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 1‰
- 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费用 0.5‰
- 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费用 1‰
-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收入 1‰
- 技术合同:合同金额 0.3‰
- 产权转移书据:金额 0.5‰
- 营业账簿: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合计0.5‰,其他账簿每件5元
- 权利、许可证照:如房产证、营业执照、商标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每件5元
三、免税规定
-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相关印花税免征,包括承租人和购买人。
-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可按比例免征印花税。
- 个人租赁住房签订的合同,自2008年3月1日起免征印花税。
-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印花税。
- 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商、改造安置住房经营单位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免征相关印花税。
- 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安置住房,可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 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按规定征税。
-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
- 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
第九节 其他相关税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资源税。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二、耕地占用税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行为税。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 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用于城市建设。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用于教育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