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房地产信息披露与广告规范制度

哪些宣传属于制度允许的信息披露,哪些只是合规包装。

第一节 房地产广告概述

一、房地产广告的含义与特点

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权利人或中介机构针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的宣传,包括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推广。相比一般商品广告,房地产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 区域性和针对性强:房地产位置固定,广告传播需要依靠媒体覆盖达到更广的受众,但投放范围应与目标市场匹配,而非越广越好。
  2. 项目独特性:每个房地产项目在地理位置、设计风格、施工质量等方面都有其差异,广告应突出项目的独特优势。
  3. 信息量大:购房资金投入高,消费者通常会反复比较信息。广告应尽量提供充分、精准的信息,让客户全面了解项目并加快决策。
  4. 时效性:广告投放需要控制时间和频率,过早或过晚都会影响效果。因此发布前需进行市场调研和广告策划,以确保广告达到预期效果。

二、房地产广告应遵循的原则

  1. 合法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80号令,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规范房地产开发商、权利人和中介机构的广告行为,但不适用于私人非经营性售房或租房广告。
  2. 真实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3. 科学性:广告应基于事实和合理分析,避免误导消费者。

第一节 房地产广告概述

一、房地产广告的含义与特点

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权利人或中介机构发布的房产相关宣传,包括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等信息。与普通商品广告相比,房地产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 区域性与针对性:房地产位置固定,广告需根据目标市场选择媒体,以达到有效覆盖,而非投放范围越大越好。
  2. 项目独特性:每个项目在地段、设计、建造和质量上各有差异,广告应突出其独特优势。
  3. 信息量大:购房资金投入高,消费者决策谨慎,广告需提供充分、精准的信息以帮助客户理解和比较项目。
  4. 时效性:广告投放需把握时间和频率,确保广告在有效期内发挥作用。

二、房地产广告应遵循的原则

  1. 合法性:遵守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80号令),规范广告行为,但不适用于私人非经营性售房或租房广告。
  2. 真实性:广告内容应真实、可靠,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3. 科学性:广告应基于事实,避免误导消费者。

第二节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一、广告管理要求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求,不得误导消费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等名义发布广告。同时,广告不得包含封建迷信内容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宣传。

二、发布广告应提供的文件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

  1. 开发企业、权利人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资格证明;
  2.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 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 预售或销售广告应提供预售/销售许可证,出租或转让广告应提供产权证明;
  6. 中介机构发布广告应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 其他能确认广告真实性的文件。

三、广告内容要求

房地产预售或销售广告应包括:

  1. 开发企业名称;
  2. 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注明机构名称;
  3. 预售许可证号。仅介绍项目名称的广告,可不必载明上述信息。

四、发布广告的具体规范

广告发布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涉及产权或使用权的内容,应基于真实的完整空间单位;
  2. 价格信息应明确实际销售价格及有效期;
  3. 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清晰,比例合适;
  4. 涉及交通、商业、教育设施等规划中内容,应在广告中注明;
  5. 内部结构、装修信息应真实准确;
  6. 不得使用其他项目的环境或形象;
  7. 效果图或模型照片应注明来源;
  8. 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内容;
  9. 涉及贷款服务的,应注明银行名称、额度和期限;
  10. 不得承诺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11. 物业管理内容应符合规定,尚未实现的应注明;
  12. 价格评估、数据引用应真实、准确并注明来源;
  13. 附赠商品或服务应明确种类、数量、期限和方式;
  14. 引用数据、文摘等应标明出处及有效期;
  15. 涉及专利应标明专利号和类型,禁止虚假宣传;
  16. 不得贬低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
  17. 广告应可识别并标明为广告;
  18. 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形式发布广告,应明显标示“广告”;
  19. 广播电视广告应遵守时长和提示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互联网广告管理

一、主要类型

房地产互联网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商业展示广告:用于推广房地产商品或服务,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下的信息展示不同,是用于销售目的的广告。
  2. 含链接的广告:文字、图片或视频广告可点击跳转至目标网站,用于宣传房地产项目或相关服务。
  3. 电子邮件广告:通过邮箱发送的广告,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
  4. 付费搜索广告:通过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的付费排名推广房地产商品或服务。
  5. 其他互联网媒介广告: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APP等方式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来可能出现更多形式。

二、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1. 广告必须可识别,显著标明“广告”,付费搜索需与自然结果明显区分;
  2. 广告不得干扰用户正常网络使用,弹出广告应有一键关闭标志,不得欺骗用户点击;
  3. 未经允许,不得在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链接;
  4. 广告主、经营者和发布者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确保广告内容真实性;
  5. 广告发布应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和引用资料证明;
  6. 广告可以自行发布或委托合法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发布的,应标明广告来源;
  7. 各平台经营者对违法广告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和管理措施。

三、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中介机构发布房源信息需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原则:

  1. 房源信息在门店、网站等渠道应保持一致;
  2. 中介从业人员需实名发布信息;
  3. 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授权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交易限制;
  4. 已售或已租房源,需在2个工作日内从所有渠道撤除信息;取消委托的房源同样需在2个工作日内撤除;
  5. “真房源”标识要求房源符合依法可售、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真实在售五项标准;
  6. 依法可售:房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可进行交易;
  7. 真实委托: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委托出售;
  8. 真实状况: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户型、图片等信息与实际一致;
  9. 真实价格:标价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或明确同意;
  10. 真实在售:房屋当前正在出售,未成交或委托失效;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有效要求应同时遵守。

第四节 房地产广告发布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或欺骗性内容,以下情形禁止发布广告:

  1. 虚假广告:包括商品或服务不存在、性能、用途、价格、产地等信息与实际不符,使用伪造或无法验证的数据或科研成果作证明,虚构使用效果,以及其他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2. 特定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 未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房产;
    • 未经征用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产;
    • 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或限制的房产;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
    • 权属有争议或违反规定建设的房产;
    •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
    • 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其他情况。
  3. 户外广告限制:不得设置在交通安全设施、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影响区域或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区域。
  4. 电子信息广告限制:
    • 未经同意不得向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
    • 发送广告应标明发送者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拒收途径;
    • 不得影响用户网络正常使用,弹出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 平台管理者应制止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二、广告不得包含的内容

房地产广告和房源信息必须真实,面积应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 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
  2. 以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4. 对规划或建设中设施作误导宣传;
  5. 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军旗等;
  6. 使用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
  7. 使用“国家级”“最佳”等字样;
  8. 损害国家尊严、泄露国家秘密;
  9.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安全;
  10. 泄露个人隐私;
  11. 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12. 含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或暴力内容;
  13. 含民族、宗教、性别等歧视内容;
  14.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文化遗产保护;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违反广告法规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1. 发布虚假广告,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至五倍罚款;严重或多次违规可吊销营业执照。
  2.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处广告费用一倍至三倍罚款,情节严重可处更高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3.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法律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法律执行,否则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4. 公司因违法广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