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2天情形
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考点2:3天情形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考点3:5天情形
(1)因情况特殊,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2)出租人委托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开发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考点4:10天情形
(1)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商品房变更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4)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5)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考点5:15天情形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2)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如果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3)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公告日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考点6:30天情形
(1)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房屋书面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4)在进行房屋征收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商品房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6)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7)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7:60天情形
(1)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考点8:90天情形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的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