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罚款知识点汇总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罚款处罚类考点汇总。

考点1:存量房销售违规行为的处罚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或者强制交易;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时,违反《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考点2: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考点3: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②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③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④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⑤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⑥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⑦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⑧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违反《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